越南新娘外出打工不愿回家 男子一怒之下砍人致3死2伤
发表于:2024-11-19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9日,越南新娘外出打工不愿回家 男子持刀砍人致3死2重伤
越南新娘外出打工不愿回家 男子持刀砍人致3死2重伤
凌瑞明辩称,自己之所以杀新娘,是因为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而阿清拿到钱后就跑走了。
凌瑞明辩称,自己之所以杀新娘,是因为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而阿清拿到钱后就跑走了。
36岁的凌瑞明花钱买了个越南新娘,谁知婚后新娘就以外出打工为由不愿回家。凌瑞明认为新娘是以结婚为由骗钱,便将新娘及其2名同伴砍死,将另2名同伴砍成重伤。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凌瑞明在老家广西宁明县经人介绍,花了1.1万元人民币娶了越南籍女子阿清(化名)做老婆。婚后,两人并没有住在一起,阿清以打工为由一直在外地。
2014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凌瑞明从宁明县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想叫阿清跟他回家,阿清不愿意。当晚,凌瑞明在阿清的住处附近的中山路某旅社住下。次日凌晨,凌瑞明去阿清的出租房内找到阿清,并留在出租房过夜。21日9时许,阿清以要去南宁办事为由让凌瑞明先回家。想到没能把老婆带回家,不好向家人交代,凌瑞明便回到旅社先住下。
22日20时许,凌瑞明在中山路发现阿清与几个女子逛街,便认为阿清一直在以各种理由欺骗他,跟他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骗他的钱。他顿时恼羞成怒,立即回到旅社拿了一个装衣服的袋子,并到附近五金商店购买了一把砍柴刀,放在袋子里后立即到阿清的出租房找她。
此时,被害人阿清正在和被害人冯某、裴某桃、玉某在聊天,被害人裴某井在洗澡。凌瑞明进门后迅速把门关上,阿清见状便对其责骂,凌瑞明听后很愤怒,便从袋子中拿出砍刀朝阿清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猛砍数刀,阿清当即倒地。
见此情形,冯某、裴某桃和玉某失控大声喊叫,凌瑞明又拿起砍刀向三人砍去,冯某、玉某当场倒地,裴某桃则跑去房间里躲避。此时,在厕所洗澡的被害人裴某井穿好衣服出来查看时,被凌瑞明砍倒。凌瑞明继续持刀砍向躲避在房间里的裴某桃。
砍完人后,凌瑞明将砍刀丢弃在现场,然后迅速逃离。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害人阿清、冯某已经死亡,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桃及裴某井均受重伤。
逃走后,凌瑞明害怕被发现,租了一辆面包车从防城去到上思,再继续租车从上思回到宁明老家,然后在老家附近的山里躲藏了四个月。2014年11月11日,凌瑞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宁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辩称,自己之所以杀新娘,是因为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阿清拿到钱后就跑走了,中间她还骗了一个山东男人的钱,她到处以结婚为由骗男人的钱。至于为什么连其他人也要杀害,凌瑞明供述,并不认识其他女子,只是因为在砍阿清时,其他人也在现场,他没想那么多,就一起砍了。
凌瑞明的辩护人则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瑞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事实存在缺陷。被告人买刀时不是想要杀人,只是想伤害她。被告人在进门后不是立即砍人,而是阿清先谩骂了他,他才冲动去砍人的;砍人时是犯罪中止,他完全有能力继续砍下去,他的心里应当是想中止犯罪,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阿清存在重大过错,平时有诈骗、骗婚的事实。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在杀人过程中,其行为的力度和强度、针对的部位都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不相符的;犯罪中止,要自动中止犯罪,被告人的逃跑不是自动中止,而是他已经意识到犯罪后果了;被害人阿清是否有骗婚,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