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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午休时从床上滚下致十级伤残 幼儿园被判赔5万

发表于:2024-11-19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9日,3岁女童午休时从床上滚下致十级伤残 幼儿园被判赔5万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3岁多的女童小西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
3岁女童午休时从床上滚下致十级伤残 幼儿园被判赔5万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3岁多的女童小西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西共计五万余元。
 
据了解,小西于2013年在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小西在午睡时,从幼儿园提供的午睡床上摔下,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该幼儿园则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西系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被告某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出在本案事发时对小西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故被告幼儿园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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