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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商人怀疑遭银行设套被骗8450万元 不提前因 只论后果

发表于:2024-11-20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0日,民间有句老话,你第一次上当是对手太狡猾,第二次上当则是自己太傻。江苏高邮人郑华对此却有不同的体会。他说自己第一次上当是对方太狡猾,而第二次上当则因为对方是大名鼎鼎的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南宁中信),自己怎么也不会怀疑银行能挽个套儿让他钻,
 民间有句老话,你第一次上当是对手太狡猾,第二次上当则是自己太傻。江苏高邮人郑华对此却有不同的体会。他说自己第一次上当是对方太狡猾,而第二次上当则因为对方是大名鼎鼎的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南宁中信),自己怎么也不会怀疑银行能“挽个套儿”让他钻,还把他相识多年的同乡好友拼搏大半生建立的企业也牵连进来,遭遇灭顶之灾!

  郑华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他有了如此痛彻心扉的“领悟”?这还得从他第一次被骗说起。

  人心叵测 江湖诡谲

  2013年3月28日上午,郑华到广西南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公司的银行贷款7900万元被一个名叫孙健的男子卷走,加上自己个人的钱550万元,一共被骗8450万元。

  警方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孙健,福建周宁县人,1974年3月1日出生。案件类型:诈骗案。简要案情:“……经侦查发现,孙健有重大作案嫌疑。”

  郑华的询问笔录记载,2012年7月份 ,郑华到广西南宁寻找商机,他在这里经人介绍认识了被称作广西壮锦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孙健。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两人觉得“非常的投缘”,孙健提议与郑华一起控制一家钢铁公司共同经营。经过协商,两人口头约定,由郑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行政事务,因为孙健是广西壮锦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方便做显名股东,就做隐名股东,但是公司的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由他掌控;公司经营成本两人对半分担,利润对半分享;资金管理方式为对半存入双方各自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2012年8月,广西拓均洋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拓均洋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登记的股东是郑华、何静。十几天后,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顺澳公司)获得核准,登记的股东是董丽、郑华,顺澳公司注册资本也为10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底,孙健对郑华说要向银行贷款做生意扩大经营规模,郑华表示同意。2013年1月10日、2月5日,由孙健操作,以拓均洋公司的名义,从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南宁中信)分别成功贷款5000万元和2900万元。两笔贷款直接从银行汇入交易对手广西泰润钢铁有限公司和广西新时代钢材公司设在南宁中信的账户里。随后,孙健对郑华说与这两家公司的交易取消了,汇入这两家公司的7900万元货款分别退回到他们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每人账户转入3950万元。3月中旬,孙健又说要用贷款购买钢材,郑华便于3月20日、21日按照孙健的要求分别把款汇到他的交通银行账户和一个名为“陈景科”的交通银行账户上,共计汇入4500万元。

  几天后,孙健销声匿迹。郑华去查询孙的银行账户,发现里面的钱款已经被全部转走,此时郑华才发觉自己可能被骗,随即报警。

  瞒天过海 漏洞频现

  由于目前孙健在逃,他当初如何成功贷到7900万元的详细过程恐怕只有南宁中信的人最清楚,但是南宁中信的一系列反常做法能够说明是银行操作的疏漏导致“黑洞”出现。

  第一个反常是,在签订【(2013)桂银贷字020号、04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同一天 ,拓均洋公司与南宁中信签订了2份《权利质押合同》和2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这4份合同(协议)是拓均洋公司向南宁中信提供的质押担保。拓均洋公司出质的标的物为其“应收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款项”,价值约1.17亿元。

  据代理此案的律师介绍,2013年3月28日,郑华向南宁警方报案后,拓均洋公司即停止向南宁中信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奇怪的是,对于拓均洋公司如此严重的违约行为,南宁中信既没有起诉主张债权,也没有申请执行被质押的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在网上可以查到,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数亿元的大型企业,应有能力承担质押担保义务。正常情况下,南宁中信应该积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贷款,然而他们却没有这样做,由此可以合理怀疑质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而引出对南宁中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规定的怀疑。

  第二个反常是,【(2013)桂银贷字020号、04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南宁中信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规定用款”。可是,后来7900万元贷款从广西泰润钢铁有限公司和广西新时代钢材公司在南宁中信设立的账户中流出进入孙建和郑华的个人账户里,银行方面竟然无动于衷,对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来说,风险控制和资金监管方面的漏洞令人匪夷所思。

  第三个反常是,孙健表面上与拓均洋公司无关,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其高管或者员工,却能够为企业贷到数目如此巨大的款项,他到底跟南宁中信有什么关系,南宁中信有什么不能与外人道的内幕呢?

  借新还旧 移花接木

  孙健卷走的钱尚未追回,拓均洋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南宁中信又不去向质押担保人追偿,形成了拖欠7900万元的巨大“黑洞”。拿什么来填补“黑洞”呢?南宁中信放出了大招——“借新还旧”,即继续给拓均洋公司发放贷款,让其用新的贷款偿还旧账。

  据律师提供的资料,南宁中信采取提供授信额度及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方式,于2013年12月25日,向拓均洋公司、顺澳公司合计发放贷款9900万元【分别是合同文号为(2013)桂银贷字第306号项下6900万元、(2013)桂银贷字第307号项下3000万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南宁中信新发放给拓均洋公司的6900万元贷款合同指定资金的用途为“借新还旧”,而发放给顺澳公司3000万元,贷款合同中指定资金的用途则是“购买钢材”。

  2014年6月19日,南宁中信又与拓均洋公司签订【(2014)桂银贷字第130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给拓均洋公司4500万元,资金用途为“购买铝锭”。

  南宁中信工作人员曾明确承认,4500万元后期贷款其中1000万元被用来偿还7900万元前期贷款的一部分。

  上述3笔新的贷款都需要有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可是到哪里去找愿意给拓均洋公司作担保的人呢?在发放新贷款之前的2013年11月11日,南宁中信与拓均洋公司签订了贷款额度高达1.6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其中拓均洋公司授信6900万元,顺澳公司授信1亿元。有了《综合授信合同》,郑华相信南宁中信可以多贷一些钱给自己的公司经营使用,于是他找到同乡老朋友、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永艺)法定代表人倪德富,以经营缺少资金需要贷款为理由,以《综合授信合同》为佐证,说动扬州永艺与南宁中信签订了【(2013)桂银最抵字第08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给拓均洋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南宁中信副行长黄磊的一份询问笔录也证实,他曾让郑华想办法找抵押物,并建议其增加顺澳公司为贷款主体。他对郑华说采取这个办法不仅能够还掉7900万贷款, 还能多些贷款让郑华的公司恢复经营。

  据了解,黄磊曾经亲自“考察”扬州永艺,使扬州永艺相信南宁中信能够贷款给郑华。

  扬州永艺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公司之所以同意为拓均洋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是因为拓均洋公司贷款用途为“企业流动资金”。当时无论是郑华还是黄磊,都没有告知其贷款用于“借旧还新”, 扬州永艺完全被郑华和南宁中信蒙在了鼓里 ,出于帮助朋友的好心却掉进了精心设置的“黑洞”。

  不提前因 只论后果

  令郑华没有想到的是,南宁中信承诺的贷款并没有真的用在拓均洋公司的经营中。新的贷款完全在银行内部封闭操作。据了解,银行内部封闭操作是指欠款人将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账户口令、密码等财务印鉴交给银行,由银行监控欠款人资金状况的一种方式。

  尽管资金倒来倒去能掩盖一时,7900万元被骗子卷走所形成的“黑洞”总要想办法填上。于是,2014年10月28日,南宁中信将拓均洋公司和扬州永艺等一并告上法庭。起诉书里,南宁中信闭口不说贷款纠纷的前因缘自第一次贷款7900万元被孙健卷走,反而要求解除后来的(2014)桂银贷字第13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要求各个被告承担其担保义务,其最核心的诉讼请求是:南宁中信对拍卖、变卖扬州永艺为拓均洋公司贷款做担保的抵押物(约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所得优先受偿。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官认为,扬州永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用自己的重要财产为他人的大额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审慎地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言下之意是扬州永艺为他人作担保不慎重,自食其果,故判决南宁中信胜诉。

  对此结果,扬州永艺的代理律师、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陈宏文指出,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担保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首先都应该诚实,司法机关也应该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处理担保纠纷。

  本案中,首先,南宁中信为了转移自身的损失,故意隐瞒事实并与郑华相互串通,骗取永艺为其贷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之情形,扬州永艺与其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庭审理本案可以得知,拓均洋公司及顺澳公司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铝锭”和“钢材”,但事实上,贷款被用于偿还旧贷,明显改变了贷款用途。郑华也指认整个账户均由原告采取封闭操作方式,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实际操作人为原告南宁中信。可见扬州永艺提供抵押担保时对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法庭审理中郑华承认,在借款前,拓均洋公司并没有实际开展业务,更没有获得利润,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显示其贷款前存在负债!可是南宁中信无视贷款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规定的贷款规则,违规给予拓均洋公司和顺澳公司高达1.69亿的授信,并实际发放近1.3亿的贷款,由此可以看出南宁中信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陈宏文律师梳理了本起贷款纠纷的脉络,认为是由于南宁中信自己的疏忽,先是违规发放贷款7900万元给拓均洋公司,结果被孙健卷走没有追回,形成资金“黑洞”;接着南宁中信又以多放贷款为诱饵,串通郑华找到扬州永艺骗取其提供抵押担保,然后又违规发放贷款约1.3亿元给拓均洋公司和顺澳公司,靠“借新还旧”暂时平账;最后通过诉讼手段将扬州永艺的资产占为己有,填补“黑洞”。

  扬州永艺认为,南宁中信在本次贷款活动中的做法,既扰乱了我国的银行信贷制度,也干扰了司法公正,同时对扬州永艺也是毁灭性的打击,而从中受益最大者却是骗子孙健以及帮助孙健完成骗局的同伙。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企业合法权益,扬州永艺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案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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