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入住当天死亡 房东为避赔偿将房产转赠儿子办离婚
发表于:2024-11-19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9日,租客入住当天死亡 房东为避赔偿将房产转赠儿子办离婚 2012年2月12日,务工民工陈某某经人介绍,租住了邹先生夫妇位于双流县西航港寺圣社区的一间房屋。这间房屋系邹某某家的拆迁安置房,房内有一间卧室、一间厨房和一间卫生间。13日入住当晚,陈某某在洗澡时
租客入住当天死亡 房东为避赔偿将房产转赠儿子办离婚
2012年2月12日,务工民工陈某某经人介绍,租住了邹先生夫妇位于双流县西航港寺圣社区的一间房屋。这间房屋系邹某某家的拆迁安置房,房内有一间卧室、一间厨房和一间卫生间。13日入住当晚,陈某某在洗澡时在屋内死亡。与此同时,还有另一名女性在屋内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认定,两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时,除卧室的推拉窗及厨房侧的小窗外,无其他通风排气孔及排气设施,厨房内安装了热水器,热水器的排烟道口正对卧室,厨房与卧室间无隔离设施,厨房的窗户被胶带和纸张封闭。
事发后,死者亲属与房东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死者陈某某的亲属起诉邹先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赔偿:
房东被判承担70%责任
面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房东邹某某觉得有些冤枉。据邹某某辩称,事发房屋并非由自己直接出租给死者的,而是由另一位租客转租给死者陈某某。
“而且我们提供的房屋有排气孔和窗户,窗户未安装玻璃。”邹某某在答辩中称,租房时,自己只为承租人提供住房及床、照明电等,不提供热水器、天然气,死者陈某某在使用房屋时,用不干胶和纸将窗户封死,并擅自购买液化气使用,引发安全事故。因此邹某某认为,即使陈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双流县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作为房屋的管理人、出租人,应对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及其设施的安全性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邹某某在事发房屋的厨房安装了热水器,但却未设置给排气孔洞,致热水器排烟道口正对室内。本案中,房东邹某某不正确安装热水器的行为是租客陈某某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综合判定房东邹某某承担事故70%的过错责任,租客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邹某某赔偿死者亲属31万余元。后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躲债:
办离婚协议将唯一房产转赠儿子
面对可能承担的高额赔偿责任,房东觉得“很冤”,于是和妻子协商“离婚”。在赔偿诉讼的判决尚未下来之前,便和妻子黄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共同拥有位于双流县西航港寺圣4组自建房归儿子邹某乙”。
赔偿官司最终于2013年6月终审判决。死者亲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知道,邹某某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已经赠与其独生儿子。面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死者亲属将房东邹某某夫妇再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邹某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夫妇明知面临数额较大的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双方迅速协议离婚,并将唯一房屋赠与第三人,致使原告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行为显然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据此判决撤销邹某某夫妇在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赠与第三人即两人儿子的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