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与同伴发生争执 在机场跳楼身亡 家属状告机场被驳回
一名外地旅客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欲坐飞机回山东,哪知在机场突然跳楼身亡。死者家属将机场告上法庭,认为机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昨日市一中院披露,该案终审判决结果是:旅客跳楼自杀,责任在自身,与机场无关。法院为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与同伴发生争执 在机场跳楼身亡
周某,生前系山东省一家矿业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1日21时许,周某与四名同事坐出租车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准备乘坐23点55分飞往济南的航班回山东老家。
出租车到达机场后,周某因与同伴发生争执,不愿下车,两名同事只好将他扶下车。
周某趴在机场出发厅4号门外栏杆处,抱住同事刘某的腿不走。巡逻的机场民警赶来了解情况,周某不愿与民警沟通。
经过商量,刘某留下来陪周某到候机楼休息,等待次日单位派人来接,其余三人登机离开重庆。
次日9时25分许,周某在刘某离开后,从航站楼4楼旅客休息区翻越栏杆跳下,摔倒在3楼地面上,全身多处受伤。
机场保安赶来维护现场。机场医务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后,将周某送往渝北区人民医院抢救。
同年11月8日,周某终因医治无效死亡。12万余元医疗费由所在单位结清。司法鉴定结论为:周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3年2月,经有关单位调解,周某生前所在单位同意支付死亡补助金、困难补助金等共计45万元。周某的家属并未去领取。
家属向机场索赔
一二审均遭驳回
2014年1月,周某的家属将江北机场管理方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告到了渝北区法院,索赔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江北机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通常为对进入机场的旅客等相关人员,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该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等外界因素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其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义务,及防范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造成旅客等相关人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义务。
法院认为,周某跳楼身亡,并非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该行为在一瞬间完成,猝不及防。他跳楼摔伤后,被告方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采取了合理措施,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机场对周某受伤及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渝北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家属的请求。周某的家属上诉。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成年人,可以决定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机场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周某突然跳楼,无法预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为此,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了周某家属的请求。
跳楼跳桥 损失自担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认为,时下一些人通过到单位跳楼、到路上撞车、跳桥等极端的方式讨要工资或者其他要求,扰乱了公共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徐兴权律师称,跳楼跳桥撞车者,如果造成自身伤害,应当自负其责。如果跳下去将他人砸伤,或者车辆及其他物品砸坏,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