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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办理协议离婚时要求证明是正常人 实验证明根本不可能做到

发表于:2024-11-17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7日,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1972年,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罗森汉想知道精神科的诊断能否禁得起考验: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1972年,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罗森汉想知道精神科的诊断能否禁得起考验:伪装的精神病患者是否会被识破?
 
他招募了8个正常人,并进行了培训:假装存在幻听,其他正常,并在入院前不做个人卫生,浑身散发着酸臭。然后连他一共9人去精神病院看病,都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结果公布后,一家精神病院表示不服,让罗森汉放马过来。罗森汉表示,近三个月会安排一些正常人去看病,看他们能否区别出来。
 
三个月后,这家精神病院称发现了41名假病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罗森汉并没有安排任何人去。
 
实验告诉我们,精神科医生很难判断刻意装病的人是否真的有病。
 
离婚需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与证明“你妈是你妈”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先前爆出众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从而催动“简政放权”的大刀阔斧式改革。那么此次的“奇葩”证明是不是简政放权的又一“反面教材”呢?
 
李克强总理两年来狠抓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取得显著成效。取消下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真正从制度上简化了群众办事程序。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需要把握好“放”与“管”之间的度。虽然“大道至简”,但不是“一刀切”式的“大撒把”。如果把看似不正常的证明都取消的话,那才是真的不正常。
 
就像离婚时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虽然看似荒谬的证明为办事人带来一些麻烦,但是,这样的证明却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不应在“放”的范畴。因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或许证明人多年未犯病,并且医院的各项体检指标也都很正常。这再让证明人去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确实感觉有点强人所难。可是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由此可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证明并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工作人员的索贿“关卡”。这是办事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办公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这张证明也让我们对简政放权有了深刻理解。并不是名字奇葩的证明就是不正常证明,也不是让办事者多跑几趟的证明就是应取消的证明。所谓放管结合,就是要坚决“放”到位那些应该放的,“管”住那些应该管的。必要的程序,重要的事项,定不能因“感觉”而把它“放”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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