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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男子用摩托车接送卖淫女 所得利润三人平分

发表于:2024-11-17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7日,男子提供摩托车接送女子,协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日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法院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两名男子。被告人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男子提供摩托车接送女子,协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日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法院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两名男子。被告人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底开始,唐某与梁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经营卖淫活动,后三人商议决定以罗某承包经营的龙门县城某宾馆某房作为经营卖淫的场所。罗某负责拉关系;唐某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经营及记账收费,安排卖淫女卖淫等工作;梁某负责拉客源和接送卖淫女,所得利润由三人平分。
 
期间,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女子,包括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性交易后,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至70元不等的“出钟费”。至案发时,该卖淫场所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而黄某则被唐某雇请负责接送卖淫女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得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黄某偶尔还介绍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得介绍费。2014年9月5日0时许,公安民警前往该宾馆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唐某、黄某以及卖淫女潘某、朱某、王某、黄某、罗某等人。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与梁某、罗某合伙商量后,确定龙门县城某宾馆某房为卖淫女聚集窝点,并召集多名卖淫女,且部分卖淫女系未成年人,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负责该卖淫窝点的日常经营、记账收费,安排卖淫女卖淫等工作,系组织者,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为该卖淫窝点的卖淫女在卖淫活动中,提供摩托车接送便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起协助作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对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3500元、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据了解,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行为,即为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提供某种方便,主要包括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为组织卖淫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也是帮助行为。
 
针对本案中的黄某提及不知提供摩托车接送便利也构成犯罪的问题,承办法官告诫广大民众不应为了工作和经济利益,罔顾道德底线,甚至法律底线。另外,本案中的涉案少女,部分系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极易被外界诱惑的年龄。家庭教育、疏导缺位,受社会攀比、虚荣心理等不良风气的影响,都会导致身心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走上歧途。为此,承办法官呼吁家长,要多和孩子交流沟通,如发现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偏差,要及时纠正,勿让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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