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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释永信通奸笔录曝光 多地与女子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堕胎

发表于:2024-11-16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6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举报风波仍未平息。昨天14点42分,举报人释正义向华商报记者发来第6封爆料邮件,曝光与释永信通奸女人的公安笔录,称释永信曾向郑州警方报警称被该女子敲诈,因此被警方询问留下笔录。记者多方求证,仍未能证明该笔录真伪。
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再陷通奸丑闻,被举报风波仍未平息。昨天14点42分,举报人“释正义”向华商报记者发来第6封爆料邮件,曝光“与释永信通奸女人的公安笔录”,称释永信曾向郑州警方报警称被该女子敲诈,因此被警方询问留下“笔录”。记者多方求证,仍未能证明该“笔录”真伪。

此外,登封市宗教局昨日凌晨也就释永信风波在其官网发出声明,称“将迅速核实情况,尽早查明真相,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笔录”女子称发生关系“一二十次”
 
“释正义”昨日发给华商报记者的“释永信通奸细节的最新详实证据”包括两份“公安笔录”的照片,照片显示,释永信和一名叫刘立明的女子分别于2004年5月29日、6月2日接受过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询问和讯问。
 
根据释永信的“询问笔录”,释永信要向警方反映“刘立明敲诈我的事情”。释永信称,2000年或2001年,他经弟子介绍认识了刘立明,“刘立明给了少林寺3万或5万的捐款,要求在深圳开办少林寺深圳办事处,我就授给刘立明在深圳办理与少林寺有关的推广佛教文化的权利”。
 
刘立明的“讯问笔录”则称,她于2000年和释永信谈过与佛像模具相关的事宜,随后两人在郑州裕达国贸酒店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两人又在香港、深圳、郑州和登封等地发生过“一二十次”性关系,其中一次导致她怀孕,“两个月时做掉了”。刘立明还称,为防止释永信不认账,她保留过释永信的一条裤子和精液。
 
刘立明回答警方讯问时还表示,她曾给释永信录音,释永信在录音里答应把空相寺建达摩陵捐款余下的400万要过来给她。此外,释永信身边的人曾打电话威胁要让她“死得很舒服”。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释正义”发来的释永信“笔录”并不完整,只有第一页,且无释永信的签名。而刘立明的笔录共六页,每一页都有其签名和手印。
 
此前,“释正义”发帖举报时曾曝过释永信和刘立明间的纠纷,称2004年初,刘给少林寺供应一批佛像,价值600万元,释永信“百般刁难不予付款”,刘在释永信北京开会期间去要钱,闹不愉快而翻脸。2004年5月,刘让亲哥哥带几个人前往登封少林寺要钱,被释永信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敲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释永信赔偿刘某某300万元,释永信主动撤案,此事不了了之。”
 
求证“笔录”真伪仍难以判断
 
昨天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即原刑侦支队,去年更名)询问笔录真伪,工作人员称时间久远,对此事并不清楚,也不了解笔录中出现的几名侦查员情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也称,因对此事不清楚,无法回应。
 
“释正义”出示的“笔录”中,负责询问释永信的侦查员为丁配杰、刘华玉。华商报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丁配杰曾为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队长,现为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局长;刘华玉曾任刑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昨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丁配杰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该分局分管宣传的王姓副大队长表示,对局长此前在刑侦支队的办案经历不了解。
 
此外,“笔录”中,刘立明曾提到,最后一次与释永信过夜后把对方的精液留了下来,交给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位王姓医生朋友保存。昨日,华商报记者致电该医院,证实确有一位同名医生,但记者多次致电其科室,电话无人接听。该医院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同名的王姓医生周末休息,周一会接诊。
 
华商报记者昨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并未找到有关少林寺深圳办事处的相关信息,不过多个商务广告网站有“中国嵩山少林寺表演团深圳办事处”的介绍,华商报记者致电负责人刘先生,他表示广告信息是自己早年随意发布的,其实与少林寺并无关系,“生意最后也没做起来”,他称自己不认识刘立明。
 
根据目前信息,该“笔录”真伪仍难以判断。
 
公开『通奸笔录』违法吗?
 
昨日,举报人“释正义”公开“关于释永信通奸事件的公安笔录”。抛开举报的内容不说,举报者公布公安笔录是否合适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如果笔录是真的,公开则涉嫌违法。他说,刑侦部门做的笔录,不能公开。“一是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即使开庭也要不公开审理,开庭前更不能对外发布。”
 
 
毛立新指出,刑侦部门做的笔录流传出来,公安内部人员涉嫌泄密,公安内部人员可能面临违纪处罚。传播者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如果明知笔录虚假而传播,则涉嫌诽谤。
 
“释正义”公布公安询问笔录,能起到举报的效力吗?毛立新认为,抛开“释正义”公布的笔录是否程序合法的疑点,除非事实本身有疑问,不能成立,“如果笔录能证明释永信与他人通奸,是有可能起到举报效果的。”
 
但律师董俊敏不这么认为。他说,“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此‘三性’为必备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释正义’先能证明他拿出的笔录是合法取得的,才可以当作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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