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残疾清洁工在陕师大工作13年被口头辞退 获得学校荣誉证书
张安民
去年,只上过初中的垃圾清运工张安民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将他的原雇主——陕西师范大学告上法庭。
昨日,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二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当垃圾清运工13年 两次获得学校荣誉证书
2001年,自小患有小儿麻痹、腿脚不便、拥有三级残疾证的华县人张安民,在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第一集团谋得了一份工作——垃圾清运工,每天与成堆的恶臭垃圾打交道,垃圾来自陕西师范大学雁塔校区的教学楼、学生宿舍以及家属区。
今年62岁的张安民说,夏季最热时,到处都是臭水、蛆虫,还有扑面而来的蝇虫。这份工作也曾给他带来风险——2006年,一个教学实验用剩的硫酸试剂藏在垃圾堆中,干活时,试剂滴到他的左脚面。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他转危为安。但此后,凡是气候变化,他的脚面就疼得厉害。
这份工作他干了13年。13年间,工资从最初的500元逐步上涨,最高时涨到1500余元,“1500元,我就拿了三个月。”张安民说,他感觉这工作还不错,“咱就是个农民,又没啥本事,能在城里把自己养活,就行了。”
在学校,张安民也曾有过自豪。“张师傅,你辛苦了”、“张师傅,咱学校的美丽也有您一份功劳”……大大小小领导、老师、学生诸如此类的话,都让他获得感动。2008年和2011年,因表现优异,学校后勤集团先后给他颁发了两次荣誉证书。
昨日,张安民小心翼翼拿出这两份荣誉证书时,脸上还能看到笑容。
意外收到被辞退通知 紧靠垃圾堆的住所被断电
去年4月30日,张安民突然收到上级领导口头通知,因为年纪大,他被辞退了。
“我还能干……我都干了13年了,你一句话,说不要就不要了,那怎么行,我以后靠啥活啊。”张安民对此很不理解,他先后向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第一集团各级部门反映,“但他们都推来推去。”
去年8月,陕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张安民的处境,当时校方曾表示“将会有说法”,但随后,张安民紧靠垃圾堆的住所遭遇了断电,有人要求他补缴13年的电费,“没电表、没发票,之前不让我交,现在突然让我交,啥意思。”此后,妻子也丢了在学校搞卫生的工作。
张安民先后向省市劳动仲裁部门递交申请,但均未被受理。在此期间,他才逐渐搞清楚,学校雇佣他,没给他交过三金,全年未休假也应有补偿等,于是,他将陕西师范大学告上了法庭。
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并支付年假工资
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的一审中,张安民认为,13年间,他从未享受过一天节假日,每日工作10余小时,学校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也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他辞退后,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今未给他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导致他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赔偿金3.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至2014年5月加班费30.035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份至2014年5月份应带薪年假工资2.691万元;5、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办理社保手续,原告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损失48万元。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的代理人辩称,一、原告要求赔偿金不能成立,2013年8月7日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二、原告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按照该合同履行且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三、原告要求加班费不能成立,原告每天上班只有3—4小时,且原告并未就存在加班提供相关证据;四、原告要求带薪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一年时效,原告只能请求2013年年休假工资575元,且学校存在寒暑假,对于有寒暑假的单位不存在带薪年休假;五、原告要求社保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保不能补办,故不应得到支持。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垃圾处理工作。2014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不适合岗位为由口头通知原告离职。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8日止。岗位为垃圾清运。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的休假实行每周轮流休假一天。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原告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561.94元。
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违法解除赔偿金40610.44元。2、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年休假工资1436.27元。3、驳回原告张安民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双方上诉 二审昨开庭 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到西安中院。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
陕西师范大学代理人认为,去年4月30日,张安民已经达到60岁退休的法定年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当时,陕西师范大学与张安民终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驳回一审判决的一、二判决内容。
而张安民对一审判决的一、二项判决表示认可,但对于第三项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继续要求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但由于张安民工作期间未有记录,当事双方都未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张安民是否有加班、加班多长时间等算账基础数据,在其他问题上双方也有分歧。在法官的询问下,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