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扶贫开发中心主任获刑 借款成立新公司用公款还钱161万
发表于:2024-11-15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5日,因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且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原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刘毅韬就擅自决定借款成立了新公司,后来新公司倒闭,扶贫中心不得不偿还借款161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三中院以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处刘毅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因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且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原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刘毅韬就擅自决定借款成立了新公司,后来新公司倒闭,扶贫中心不得不偿还借款161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三中院以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处刘毅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擅自投资致使扶贫中心损失百万
刘毅韬现年61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被取保。朝阳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毅韬在担任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决定以扶贫中心名义向两家广告公司借款,用于投资公司。2003年底,公司停止运营,致使扶贫中心因还款损失161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刘毅韬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脱离监管,擅自决定借款投资。其滥用职权行为与扶贫中心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刘毅韬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毅韬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刘毅韬不服,提起上诉。刘毅韬表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刘毅韬的辩护人则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刘毅韬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果关系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刘毅韬无罪。
滥用职权被判3年缓刑3年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刘毅韬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及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果关系和适用法律错误等辩护意见。
三中院经查,在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印证刘毅韬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利用其担任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职务身份,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举债投资成立中美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单位名义对债务进行确认和担保,致扶贫中心为履行偿债义务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刘毅韬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刘毅韬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一审量刑结果是在法定幅度内,不属于量刑过重,且刘毅韬所犯罪行不符合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要件,故对刘毅韬所提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毅韬之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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