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涉毒案开审毒品已收缴 容留王学兵吸毒获刑10个月
发表于:2024-11-16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6日,张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判处,但张林实际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多,主观恶性大。
张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判处,但张林实际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多,主观恶性大。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张林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要点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林于2010年至2015年1月间,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15号楼2705号内,分别多次容留王学兵、杨涛、赵捷吸食毒品,并从其租住地起获可疑物品5种。经鉴定,该5种可疑物品为甲基苯丙胺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被告人张林于2015年3月9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已收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租房协议、被告人张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林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于2010年至2015年1月间,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小区15号楼2705号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王学兵、杨涛、赵捷吸食毒品。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张林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地起获了毒品可疑物5包及吸毒工具锡纸、塑料瓶、玻璃壶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张林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鉴定,起获的5包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现均已被收缴。吸毒工具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林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租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法制观念淡薄,在其租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林因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林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林主观恶性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林在数年之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之锡纸、玻璃壶等物品系吸毒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之物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没收物品清单
锡纸1张、塑料瓶1个、玻璃壶1个、塑料管8根、木盒1个、玻璃瓶1个、塑料壶1个、红色烟嘴1个、烟纸2张、布包1个、皮袋1个、玻璃管6个、铁盒1个、塑料袋3个、玻璃壶1个、玻璃壶1个、包装纸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