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失误还是欺诈?宝马车主疑买“二手车”!
在西安东三环某4S店,高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7万的宝马轿车。6月8日,高先生将全款交付准备提车时,当他准备给车买保险时,却发现该车交不了车船税。4S店工作人员建议高先生换车架号再买车船税,而高先生认为新车肯定可以正常缴纳车船税,4S店让他换别的车架号缴纳车船税,这里边肯定有问题。因此,他拒绝了这个提议,并提出更换一辆车,但4S店方面表示没有质量问题的车辆无法更换。
9号下午,高先生再次致电宝马官方客服,一客服人员称是一位胡姓车主拿错了合格证。随后,高先生再次致电4S店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正在休假,等休假结束后4S店会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落实更改车架号的事宜,尽快给高先生答复,但其并未给出具体解决时间。
综上所述,导致该车买不了车船税的原因,在于该车在被高先生购买前就已经买过保险和车船税。而至于为什么已经买过车船税,高先生认为是4S店对该车进行二次销售,而4S店则主张是因为别的车主错拿了合格证导致张冠李戴了。
对于此事,如果确实是因为4S店在该车卖给高先生前就已经卖给了别人,后来是因为质量原因或其他导致退车而又卖给高先生的,那就是4S店的不对,但又因该车还没上过牌,因此不属于“二手车范畴”,而单从报道中,我们未能看到该车目前的行驶里程、生产日期等,未能鉴别出该车是否已经被“用过”。如果该车确实没有被使用过,那就很难说4S店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说法了。所以我们建议高先生应该对该车进行相关的鉴定,看看车到时是被用过还是没用过,这也是确定经销商是否有隐瞒和欺诈行为的重要依据。
我们也就此查询了一些相关的案例,也有法律人士的意见认为:第一,被告并未刻意隐瞒车辆曾经销售过的事实,主观上不具有恶意;第二,被告并未实施欺诈的行为,因为被告所销售的车辆并非二手车,该车此前虽然有过一次销售记录,但是并未交付(未完成上牌)也并未实际使用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办理了退车手续,因此该车不属于“二手车”的范畴,故不属于需要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事项;同时,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约通知函》,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届时车辆并未交付,交易行为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实施欺诈行为;第三,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合格检验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属于合格产品。因此,被告对原告没有欺诈的动机和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认定的欺诈情形。
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经销商是有意或无意,买了一台别人曾经买过的车,无论该车到底有没有问题,将心比心,谁心里都始终不太好受。在此案例中,我们还是相信经销商的信誉,但就算仅仅是失误,对于消费者的心理始终造成了打击,那高先生本人以及他身边的朋友还会再来这家店买车吗?可能连这个品牌都不会再买了。秉着尊重消费者和以消费者满意度为重的原则,我们认真案例中的4S店应该给予高先生最真诚的致歉,以及给出应有的补偿。
其实,一台车的交易事小,一家店的信誉是大,这次事件对于该4S店而言是危也是机,处理得好,给他们带来的机遇可不只是一台27万的车的利润能够相比的。希望无论是买车还是卖车,都能以真诚对待对方,毕竟4S店想卖车,消费者想买车,这其实并不对立的,努力做到双赢才是汽车行业发展的最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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