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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承认投毒 写信拒绝父亲为自己辩护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请律师斯伟江重新作自己的辩护律师。
 
  斯伟江在当日下午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林森浩写给自己的信由林委托上海法院转交,而林森浩写给父亲的信则从律师唐志坚处获得。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同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5月6日,该案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发表声明,称与林尊耀解除了《委托协议》,而律师唐志坚继续跟进该案死刑辩护工作。
 
  2015年7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获得了由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亲笔书写的《撤销委托通知书(撤销委托声明书)》。
 
  根据该声明书,林尊耀正式决定撤销与唐志坚的委托关系和授权委托。他决心更换律师主要是不认同辩护策略,不满意二审律师放过关于林森浩到底有没有投毒行为中的疑点,仅凭口供就确认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林尊耀决定另外聘用专业代理死刑复核业务的律师谢通祥,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
 
  对此,唐志坚于7月8日发表声明称,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后,林森浩本人委托其作为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林尊耀并非委托人。“若林森浩同意其父亲的意见,我即刻退出;若林森浩拒绝其父亲意见,仍要求我为之代理,我将继续担任其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捍卫其合法权利。”唐志坚在声明中表示,他本着对林森浩负责的态度,目前暂不退出此案,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征求林森浩个人意见后再作决定。
 
  7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获得了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在给斯伟江的亲笔信中,林森浩回顾了此前撤换律师的经过,并请求斯伟江重新担任自己的辩护律师。
 
  对于两封信件的内容,斯伟江认为,从信中可以看出林森浩还是很有担当的。“他自己做了错事,他能勇于承认,说明他的悔罪态度非常坚决,也很诚恳。”斯伟江说,两封信件也反映出林森浩在看守所的日子里确实看了不少书籍,“生命有了厚度”。
 
  此外,斯伟江还透露,他已从上海法院了解到,林森浩已经解除了对北京律师谢通祥的委托代理关系,“林森浩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声明,表示解除对谢通祥律师的委托。最高法约谈林森浩后,了解了他本人的想法,表示愿意尊重林森浩自己的意见。”
 
  此前,谢通祥的委托代理协议由林森浩父亲和其签订;如今,林森浩本人决定,解除和谢通祥的委托关系,这是否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不过,由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资格需要经过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同意才能生效。
 
  业内人士指出,在林森浩更换律师的风波中,林森浩已向最高法书面表达了解除对谢通祥的委托关系,则表明谢通祥已经没有对该案的代理权,而法院没有义务向社会作特别告知,“为谁辩护,由谁决定。让谁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最终还是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对于林森浩希望自己重新担任其辩护律师的想法,斯伟江表示目前还在考虑中,暂时还未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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