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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受贿案开审 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发表于:2024-11-24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4日,7月20日上午,王永春受贿案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上午8时30分,该案在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
7月20日上午,王永春受贿案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上午8时30分,该案在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永春,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1983年8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已并入吉林大学)并参加工作,中科院地质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3年8月26日,中央纪委透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永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永春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王永春履历:
 
1983年08月——1999年09月,吉林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工作,历任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1999年09月——2000年06月,吉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0年06月——2004年10月,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4年10月——2007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
 
2007年11月——2008年0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
 
2008年02月——2009年08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
 
2009年08月——2011年04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
 
2011年04月——2014年0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 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2年11月14日,当选为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纪委对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2015年3月23日,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7月20日,上午8点30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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