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董事长受贿20万又退25万仍获刑 不属于情节轻微
供暖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8个月
在供暖公司担任董事长的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一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20万元现金,虽然事后张某退还给高某25万元,不过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记者昨天从怀柔法院获悉,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指控受贿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某供暖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在北京市怀柔区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将该赃款退还高某。公诉机关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庭审过程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为顺利结款行贿
据了解,2012年5月、2013年5月,高某的公司与某供暖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冬季供暖用煤供应承包合同。因为供暖公司拖欠煤款240万元,2013年年初一天,高某夫妇到张某公司进行催要,但张某以快到春节公司得开支暂时没法结算为由拒绝了。随后高某夫妇商量,打算给张某送点钱“意思意思”,以便顺利结账。当天下午,高某就将20万元送到了张某家中,之后张某就把拖欠的煤款结算了一部分,但还差200余万元。2014年4月停暖后,高某再次到供暖公司索要煤款,张某还是以账上没钱为由未予结算。后来张某看高某催得急,就将25万元现金退还给了高某。
“我多次到单位找他,他不见我,我不得不到公安机关举报他收好处费后不给我公司结款的问题。”高某称。
根据该供暖公司与上级单位共同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2013年供煤时,高某确实送给张某20万元,但张某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上级单位曾汇报过此事,公司领导明确表态要求张某将钱尽快退还高某。
不属于情节轻微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某与高某基于业务关系而往来,给予和收取涉案钱款的时机是在双方公司业务往来期间,且往来的缘由、时机与涉案业务联系紧密,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综合其犯罪行为及数额等情况,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足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