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近九旬老太低保被撤 外孙是名律师年入百万
发表于:2024-11-07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07日,年近90岁老奶奶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停发,在一审败诉后,老人的外孙,在丹阳做律师的钱先生,就以外婆的名义,状告丹阳市民政局。4月28日下午,一场很是特殊的上诉案件在镇江中院开审。 据法院方介绍,原告耄耋之年的孙老太太不服被告丹阳市民政局民政行政
年近90岁老奶奶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停发,在一审败诉后,老人的外孙,在丹阳做律师的钱先生,就以外婆的名义,状告丹阳市民政局。4月28日下午,一场很是特殊的上诉案件在镇江中院开审。
据法院方介绍,原告耄耋之年的孙老太太不服被告丹阳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审批,于2015年7月31日向丹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丹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丹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丹阳市访仙镇瓦西村,属农村居民。2008年,原告以家中无其他人住、有一女也身体多病且无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被告经审批,认为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08年7月1日向原告发放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了解到原告不再符合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14年10月停发了原告孙老太太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告不服,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按时发放原告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恢复发放,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撤回起诉。2015年5月29日,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和原告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入户调查,才知原告一人独自生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岁女儿尚在,而招婿已亡,女儿还育有三子,长子钱先生系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次子是从事铝合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三子是江苏省中医院主任医师(博士学历)。丹阳市访仙镇低保入户调查表载明钱先生每年收入100万元,三子每年收入20万元,原告和调查人员均在该调查表中按手印和签字确认。
原告所在的丹阳市访仙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和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均认为原告的三个孙子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其应给付的赡养费应当作为原告的家庭收入,原告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建议被告取消原告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5年6月19日,被告根据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的变更材料,按照审批程序,作出取消原告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原告对该停发通知仍不服,诉至法院。
丹阳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的通知》要求、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丹阳市民政局有权对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审批的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赡养费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该《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具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该《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还规定,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权益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本案中,原告的女儿无力赡养,其三个外孙有足够的负担能力,故三个孙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遗漏了三个外孙,其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远超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告审核认定原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该《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本案中,原告所在的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在复核时采取了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调查人员和原告均在复查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和按手印,被告根据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变更材料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审批,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停发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停发通知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被告在停发通知上未明确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存有瑕疵,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老太太要求撤销被告丹阳市民政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8日,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而让到场众人稍稍意外的是,担任上诉方律师的,竟然是上诉人孙老太太的长孙钱先生。
记者现场看到,庭审上,钱先生屡屡发问,步步为营,言辞锋利地指出一审判决中的失误和不足,比如自己百万年收入统计不准,其二弟不是个体户,三弟也不在省中医院工作等等,释法析理,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恢复奶奶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被上诉方律师针锋相对,辩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救济,不是福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最终,主审法官王从国表示,合议庭将在充分合议后,对此案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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