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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头条男子吃河豚险丢性命 法院判摊主赔1.5万

发表于:2024-11-24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4日,去年8月,原告王某因食用从被告林某摊位购买的河豚活鱼而导致中毒,继而向被告林某及其妻子索赔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林某是市区某农贸市场的摊贩,长期在该市场销售水产品。当年8月,王某的朋友周某,到林某的摊位购买了4条河豚,并由林某的妻子将河豚杀
去年8月,原告王某因食用从被告林某摊位购买的河豚活鱼而导致中毒,继而向被告林某及其妻子索赔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林某是市区某农贸市场的摊贩,长期在该市场销售水产品。当年8月,王某的朋友周某,到林某的摊位购买了4条河豚,并由林某的妻子将河豚杀好、洗净后,交给周某。
 
事后,周某将鱼进行了简单的冲洗后进行烹饪。但谁也没想到,王某在食用了河豚后,出现了四肢、口角发麻等症状,自知情况不妙的王某,赶紧前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系河豚毒素中毒。当晚,王某被转院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此时,王某已经呼吸衰竭,陷入了深度昏迷。经医院的全力抢救,方才脱离危险。事发后,摊主林某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摊贩承担较重赔偿责任
 
被告赔偿“吃货”1.5万元
 
出院后,王某将林某夫妇诉至港闸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其中医疗费1.6万余元。被告存在违法销售河豚且存在清除河豚毒素不到位的情况,主观过错更大,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周某未尽谨慎态度清理河豚鱼残留毒素,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于王某因食用河豚而中毒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中毒是由于河豚没有经过专业的清洗、烹饪造成的,应当由烹饪河豚的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并不愿意追加朋友周某为被告,表示放弃周某可能承担的赔偿份额。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林某夫妇赔偿王某1.5万元。
 
港闸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1990年,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发布《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2010年,这一办法废止。但随后,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新鲜河豚。”
 
2015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作出《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在相关标准发布之前,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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