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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班聚餐途中被撞受伤 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上下班途中”如何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法律认可的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高女士下班后前往朋友处聚餐,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
法律认可的“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高女士下班后前往朋友处聚餐,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后,高女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高女士看来,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就应算工伤,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其不构成工伤,因为朋友间聚餐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平日里,她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晚上7点多,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如东县法院一审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选择一个距离工作地较远的地方作为暂住地。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仅凭村委会未经核实而出具的书证,无法证明其暂住该村的事实。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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