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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消费者买到花6888元非原装iPhone6 获赔2万多

发表于:2024-11-27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25日,顾先生以6688元的价格,在宝应县廷月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在交付手机时,顾先生发现手机提前激活,经询问被告知是另一顾客想买而实际未提,顾先生当场拒绝提机,事隔两天到经销商处领取新机。领取新机后,在使用过程中,顾

 

2015年3月25日,顾先生以6688元的价格,在宝应县廷月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在交付手机时,顾先生发现手机提前激活,经询问被告知是另一顾客想买而实际未提,顾先生当场拒绝提机,事隔两天到经销商处领取新机。领取新机后,在使用过程中,顾先生发现手机并非原装机,业内称之为“官方处理机”,外包装及配件也不是原配,遂找到廷月通讯提出退货,遭到拒绝。顾先生到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按照欺诈予以赔偿。

消协介入后,立即展开实地调查。经查,顾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从其他途径了解到,廷月通讯曾有利用旧机冒充新机销售的“前科”。由于廷月通讯负责人不配合消协调查、调解,为及时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消协先将该廷月通讯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给辖区市场监管局。随后向顾先生表示支持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消协的建议主张。诉讼过程中消协还向法院提供了由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恒隆广场分公司提供的该部手机之前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

最终,宝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廷月通讯退还顾先生购机款6688元,并赔偿三倍手机价款20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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