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老板7年向员工借2900余万元 口头约定利息
发表于:2024-11-28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8日,2001年,昆明安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都房地产)成立,主营房地产中介生意,被告人陈某就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陈某不仅有了第一桶金,生意也越做越大,该公司发展到2008年,已经有上百家加盟店。 在2007年,因为朋友需要大量
2001年,昆明安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都房地产”)成立,主营房地产中介生意,被告人陈某就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陈某不仅有了第一桶金,生意也越做越大,该公司发展到2008年,已经有上百家加盟店。
“在2007年,因为朋友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房子炒楼,在朋友介绍下,我做了这笔高息借款的买卖,并从中获取了高额的利息收益。”在公诉机关出示的笔录中,陈某交代。尝到甜头后,2007年底,他也开始着手放高利贷,资金来源一部分是自己的家底,另一部分则是他以个人名义高息向加盟店员工借来的钱款。
从2008年起,陈某以扩大公司营业的名义,以个人的名义向公司、分公司的员工以及同学借款。就这样,面对高息诱惑,许多员工都参与了进来,把家当投入到了陈某手里。
每次收款陈某都会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利息是1.5分至2分。
从2007年到2014年初,借款后,陈某都一直按时支付利息。期间,多笔借款的转支,一直是由该公司出纳、陈某的前小姨子蒲某帮助完成,收取借款并支付被害人到期利息。
债主临门 地产老板跑路福建
直到2014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利息,借款人找到陈某、蒲某索要本金。两个月后,大批债主临门,陈某也躲了起来,“跑路”到福建。
2015年5月,蒲某到派出投案,1个月后,东躲西藏半年多的陈某也在福建省某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间,陈某以高息先后向袁先生等50人先后借款2946万余元,期间蒲某帮助陈某收取借款,并支付被害人到期利息。陈某、蒲某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对于这笔巨额借款的去向,陈某称,主要是用于归还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用于公司经营,购买多套房产“抬房”、“炒楼”,购买便宜的房子后再高价出售。
还花了130多万元,置办卡宴、牧马人、宝马3辆豪车,并有多个情人。
老板和出纳一同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贷,因此陈某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
陈某以个人名义高息招揽社会资金,在月期间内承诺以货币、股权的方式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蒲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负责为陈某收取借款,并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客观上帮助陈某完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陈某、蒲某的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陈某、蒲某当庭认罪。但同时,蒲某提出,自己只是打工,一开始是在交易中心帮客户办理贷款,从2011年起,才任出纳,负责帮陈某转账借款支付利息,对于陈某借款的事,她只知道一部分情况。“其实我只是为老板打工,并不知道这些事是违法行为。”法庭上,蒲某称。
而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主动到派出所,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初犯偶犯,同时,陈某多数是向安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加盟店员工等特定的人员,并非招揽社会资金。另外多年间陈某按月付息,也归还很大一部分本息,希望法院予以考虑,从轻判处陈某。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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