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脸!研究生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 状告母校
发表于:2024-11-28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8日,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两篇论文(均是第二作者身份)参加了某国际学术会议。同年12月12日,兰州大学收到了主办方联名提出的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次年1月10日,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调查处理
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两篇论文(均是第二作者身份)参加了某国际学术会议。同年12月12日,兰州大学收到了主办方联名提出的“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次年1月10日,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以郭某主张兰州大学仅适用《规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对其作出处罚依据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请。宣判后,郭某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兰州中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故兰州大学对其受教育者具有处分的权力。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开除学籍。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下发教社科 [2009]3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兰州大学制定的《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正是上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之上的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据此,兰州中院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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