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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布 随意搜集用户信息最多罚50万元

发表于:2024-11-08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0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已公布(以下简称《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已公布(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草案》显示,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草案》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此外,《草案》指出,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随意搜集用户信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显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如有设置恶意程序的;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如有上述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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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网络安全,强烈要求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许多议案、建议,呼吁出台网络安全相关立法。为适应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草案共7章68条。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草案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草案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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