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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技术转移课税如何发挥制度激励作用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5-19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19日,■傅耀 技术转移是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的一种新业态形式。课税问题,是影响技术应用、促进科技产品市场转化的重要变量。由于我国的技术贸易交易额相比实物贸易交易额,体量相对较小,因此为鼓励技术成果在不同实体之间的转移,我们一直采用减免技术转移中
                          ■傅耀
  技术转移是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的一种新业态形式。课税问题,是影响技术应用、促进科技产品市场转化的重要变量。由于我国的技术贸易交易额相比实物贸易交易额,体量相对较小,因此为鼓励技术成果在不同实体之间的转移,我们一直采用减免技术转移中的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方式予以鼓励。以17%的企业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单笔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项目,在充分利用政策的情况下,可为企业产生几百万元的减免税额度。
  如果说国内技术转移中的税务筹划问题,所涉及的大多是如何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充分享受政策补贴和支持的问题,那么随着技术转移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将更多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对技术转移经费的定性和征税权的分配问题。当纳税问题出现在实物交易中时,通过对商品定性的方式,即可很容易地确定纳税对象和金额。然而一旦出现跨国技术转移,交易双方若无法充分利用相关国家法规,很可能出现被两国政府重复课税的问题。
  而除了这两个课税和纳税的主体问题外,实际操作中还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什么是技术转移?即便是技术转移专业从业人员,要精确地给技术转移下一个定义,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一方面涉及合同定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混合合同的区分问题。比如,一项设备租赁或采购合同中,通常包括技术服务、售后检修等服务内容。对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将类似服务内容的定价定性为技术转移交易额,则交易金额中就可能存在由收入来源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享有预提所得征税权的情况。另外,对中国企业而言,在政府课税权范围内的部分就可能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政策。就此而言,技术转移这个有点模糊的概念亟待明确化。
  二、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国际性的集团公司,可以采用技术转移的合同,在不同国家的主体间分配利润,从而吸收各主体的利润,并利用各国不同的政策,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对这样的情况,能否定性为关联企业?又该如何看待这一行为?这是值得探讨的。
  三、国外企业是否在国内构成常设机构?若构成常设机构,则所在国政府对常设机构具有对常设机构收益的征税权。然而在计算常设机构的收益时,常设机构的成本如何与总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在所在国缴纳税收后,如何计入总公司所在国的纳税计算?这些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一些特殊产业还可能涉及电子商务中进行无形财产转移的情况,如何予以征税?软件中的外包产业的技术转移征税问题,又如何破解?
  当前,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在国际税法的立法基础上,针对问题进行详尽分析,找到应对之策。其中关键是要树立专业的思维和理念、梳理国际交易的经验和做法,以及政策、立法等诸多环节的配合,共同破除技术转移中存在的机制体制障碍,努力实现技术转移从政策优惠层面切实向制度激励层面转化、转型。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博士。本文得到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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